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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4月7日讯(记者 陈志伟 通讯员 时满鑫 何文婕)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
申请执行人青岛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甲实业有限公司、陈某、青岛乙实业有限公司、郭某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中院依法判令被执行人郭某等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2000余万元。
案件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郭某作为被执行人青岛甲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职务便利,将青岛甲实业有限公司341万余元补偿款转移到其妻陈某名下并拒绝交出。执行干警综合运用信息化措施积极查询,发现并掌握了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依法将郭某涉嫌拘执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华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青岛中院执行二庭对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行为展开全面调查,及时依法处理,既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进行司法惩戒,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起到“判处一例、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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