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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1月4日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决策部署,助力我市实体经济发展,有效缓解疫情对于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根据住建部办公厅、省住建厅关于落实第四季度污水处理费等缓缴政策的相关要求,市水务管理局近日公开发布了《青岛市企业、个体工商户缓缴第四季度污水处理费实施细则》,明确缓缴对象、缓缴费用、缓缴方式等。
《细则》明确,缓缴政策主要针对由我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供供水服务,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政策规定,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一个季度后进行补缴,不收滞纳金。自2023年1月1日零时起,恢复正常缴费。
如有市民朋友想进一步了解该惠民政策的具体规定,可登录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官方网站,在“政策法规”一栏详细查看。(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吴帅)
标签: 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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